法律专业(股东大会)章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法律专业(股东大会) 章程 目录 1 引文 2 股东大会通知 3 法定人数 4 主席 5 议案通知 6 提出提议人和附议人的动议 7 议案程序 8 修改程序 9 动议或书面修改 10 发言权12 提出问题的动议 13 撤回动议 14 休会动议 15 保存 16 杂项 17 会议记录 立法历史 11 动议或附议动议时的发言权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10 年 5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法律专业法案(第 161 章,第 70 节) 法律专业(股东大会)章程 由 1 GN第 S 141976 号 2010 年修订版(2010 年 5 月 31 日) 1976 年 1 月 20 日 1. 这些章程可称为法律行业(股东大会)章程。股东大会的引证通知 2.(1) 新加坡律师公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至少 14 天,以通函的形式向出席在新加坡的每一位公会会员发出书面通知。会议。 (2) 该书面通知应指明会议的时间、日期和地点以及将在会上处理的事务。 (3) 在年度股东大会的情况下,通知应附有法案第 67(3) 条所述的报告和账目,并且此类通知、报告和账目可以使用电子通讯方式发送给当前会员为此目的指定或通知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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