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保健储蓄账户的规定金额)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规定的一般金额 3 具有某些医疗福利的会员的规定金额 立法历史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第 16 和 77(1) 节) 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的规定金额)条例 Rg 22 GN第 S 3602006 号 2010 年修订版(2010 年 5 月 31 日) 2006 年 7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中央公积金(保健储蓄账户的规定金额)规例》。规定金额一般为32,000。 2. 根据第 3 条,该法案第 16 条规定的金额应为 2010 年 5 月 31 日出版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的会员的规定金额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3.(1) 规定的金额根据该法第 16 条,对于任何退休公职人员并有权根据总理办公室公共服务部管理的病房费用共同支付计划的医疗福利的任何基金成员,金额应为 16,000 美元;或有权根据任何其他计划获得医疗福利,根据卫生部长的意见,该计划提供的医疗福利与 (a) 小节所述的病房费用共付计划下的医疗福利相当。 (2) 该法第 16 条规定的任何基金成员如果是退休公职人员并有权根据公共服务部管理的病房收费固定金额计划获得医疗福利,则该金额为零。办公室;或有权根据任何其他计划获得医疗福利,根据卫生部长的意见,该计划提供的医疗福利与 (a) 项所述的病房收费固定金额计划下的医疗福利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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