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销售法》(第 281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禁止在未经建筑许可的情况下出售任何商业地产 4 购买选择权 5 销售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6 处罚 7 发出指示的权力8 当开发商未根据《土地所有权法》第 16 条等寻求注册官的指示时,控制人可以发出指示。 9 法人团体犯下的罪行 10 规则 11 豁免立法历史 12 地区法院和治安法院审判罪行的管辖权 新加坡法令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商业地产销售法》(第 281 章)(1979 年第 14 号原颁布法)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规范独立单位销售的法案商业综合体中的商业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目的。 1979 年 7 月 20 日 1. 本法可称为《商业地产销售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建筑物包括任何已完成的建筑物,或任何部分完成或将要建造的建筑物,并打算用于主管当局批准的开发计划中所示的任何分层细分或由在向地契注册处提交的分层地契计划中显示的一个或多个地段;建筑管理局的含义与《建筑控制法》第 1 章中的含义相同。 29;商业财产是指任何建筑物或其一部分的水平地层,无论该地层是在一层或多层上,还是部分或全部在地表以下,并且旨在根据任何成文法的规定用作用于住宅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的完整和独立的单元;控制器是指根据《住房开发商(控制和许可)法》第 3 节任命的住房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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