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服役人员(就业)法》(第 202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4 登记册 3 任命董事和助理董事 5 部长下达指令就业登记人员的权力 6 豁免和上诉规定 7员工通知董事 8 进入场所和提供信息 9 董事传唤任何人的权力 10 公司的违法行为 11 规则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NATIONAL SERVICEMEN (EMPLOYMENT)法案(第 202 章)(最初的 1970 年第 28 号法案)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一项确保已完成国民服役人员的就业和与之相关事宜的法案。 1971 年 1 月 2 日 1. 本法可称为《国民服役人员(就业)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雇员包括任何寻求就业的人;雇主包括任何希望雇用其他人的人;登记册指根据第 4 条设立和保存的登记册;注册人指其姓名当其时出现在名册内的人。任命主任和助理主任 3.(1) 部长可以任命一名官员被称为就业主任(在本法中称为主任),并可以任命他认为合适的就业助理主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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