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联邦土地专员(注册)法(第 361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注册联邦土地专员 4 公司权力 5 文件执行 6 宪报任命通知 7 财产归属 8 归属布政司司长的权利和责任 9 公司为征地目的而成为公司 10 为契约登记法而被视为私人法案 11 保存和其他权利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马来西亚联邦土地专员(公司)法(第 361 章)(1959 年第 17 号原颁布法令)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公司先前归属于马来亚联邦布政司的财产。 1959 年 2 月 27 日 1. 本法可引称为马来西亚联邦土地专员简称(公司)法。解释 2. 在本法令中,联邦土地专员是指根据当时在马来西亚生效的相关法律任命的马来西亚联邦土地专员;财产包括所有财产、权益、地役权和权利,无论是衡平法的还是合法的,财产之内、财产之内或之外,以及诉讼中的事物。联邦土地专员的成立 3.(1) 被任命为联邦土地专员的官员及其继任者应为以联邦土地专员名义的法人团体(在本法中称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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