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人和承包商许可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电气工人和承包商许可法(第 89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4 董事会权力 5 许可证限制 6 禁令 8 某些情况下的节省 9 证据规定 10 欺诈 11 管辖权 3 管理和授权 7 案例12 人员和电气装置的豁免 13 董事会可以制定法规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电气工人和承包商许可法(第 89 章) (原 1974 年第 13 号法令) 1985 年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 一项规定授予电气工人和电气承包商执照的法案。 1975 年 1 月 1 日 简称 解释 1. 本法可称为《电气工人和承包商许可法》。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委员会是指根据《公用事业法》第 3 条第 3 条组成的公用事业委员会。 261;电业承办商是指 (a) 在他所经营的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或与其相关的或为其所经营的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在任何电力装置上进行或进行任何电力工作的人,或提议进行或携带的人开展此类工作或由谁安排或安排执行或执行此类工作; (b) 以营利或报酬为目的,以电业承办商的身份向其他人提供服务;或电气装置包括供电装置,是指放置在任何处所内、之上、之上或之下的任何器具、电线、配件或其他装置,并用于运输、控制或使用由委员会或任何其他人,以及器具、电线、装置或器具是否由承包或承诺安装该等器具的人提供,包括对电气装置的添加、更改和维修,但不包括( a) 委员会的任何供电干线或服务线;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b) (c) 连接到或超出任何为连接便携式电器而安装的任何电源插座的任何电器、电线、配件或设备、装置或装置,以及固定线路的终止点;或放置在委员会拥有或占用的任何处所内、之上、之上或之下的任何器具、电线、配件或装置,并且不用于在该处所内消耗电力或仅用于运输或控制的附带目的消耗的电力;电气工程是指在任何电气装置上进行或进行的任何工作,包括安装、建造、架设或修理其结构,或改变其结构,或更换其任何部分,或增加任何部分,或进行为维修而在其上进行的任何工作,但不包括与 (a) 为生产新物品而制造或在制造过程中或与制造有关的任何电气装置有关的工作; (b) 任何电气装置的上油、润滑、清洁或涂漆;或电工是指其行业或职业需要或包括由他亲自执行电力工作的任何人,或在其他方面有能力或有资格亲自执行电力工作的人;执照是指委员会根据本法颁发的任何执照;就 (a) (b) 电业工程人员而言,持牌人指持有现行牌照的人,该牌照准许他亲自进行其牌照所指明的电力工作;及电业承办商,指持有现行牌照的人,该牌照准许他以电业承办商的身分就其牌照所指明的电力工程进行贸易或业务;供电装置是指在一个所有权或管理下的任何工厂或设备的整体,设计用于供应或使用,或供应和使用,视情况而定,电力(供应或用于传输任何通信的电力除外)或信号)包括向发电机提供机械能的任何机器,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必要厂房、建筑物和土地、管道、供应线和消耗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的设备,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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