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法(第 33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定义 3 规则的应用 4 规则适用的合同中不默示适航性的绝对保证 5 修改第 III 条第 4 和第 5 款与散装货物有关的规则 6 其他成文法的保存和实施 附表 经布鲁塞尔议定书修订的海牙规则 1968 立法历史 海上货物运输法(第 33 章)(原 1972 年第 30 号法令) 1998 年修订版( 1998 年 5 月 30 日)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8 年 5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对海上货物运输作出进一步规定的法案。 1978 年 1 月 16 日 1. 本法可引称为《海上货物运输法》。简称 定义 2. 在本法中,规则指 1924 年 8 月 25 日在布鲁塞尔制定的统一与提单有关的某些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经 1968 年 2 月 23 日在布鲁塞尔制定的议定书修正,并且作为载于附表。规则的适用具有法律效力。 3.(1) 本法附表中规定的规则的规定应具有 (2) 在不影响第 (1) 款的情况下,规则的规定也应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与装运港为新加坡港口的船舶海上货物运输有关,无论运输是否在规则第 X 条所指的 2 个不同国家的港口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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