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电信(内部布线)条例 S 152/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1996 年电信(内部布线)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第 II 部分 一般许可条件 3 许可机构 4 业务守则 5 许可类别 6 许可申请 7 许可的授予 8 许可的更新 9费用 10 许可证的利益不得转让、转让等 11 更换许可证 12 许可证的暂停和撤销 13 应用户要求检查电信布线工作 14 许可证持有人登记册 新加坡法规在线 1996 年 4 月 4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 PDF created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15 被许可人停止或拒绝执行或进行电信布线工作 第 III 部分杂项 16 违规 17 豁免和豁免 1996 年新加坡法案(第 323 章)电信(内部布线)条例第 S 152 号附表行使电信第 13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联合管理局法案,新加坡电信管理局,经通信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第 I 部分 初步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1996 年电信(内部布线)条例,并应1996年7月1日开始实施。代表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授权人员是指获管理局授权按照其新加坡法规行事的任何人 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4 月 4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管理局根据第 4(1) 条公布的惯例;接口点是指用户电信设备与公共电信持牌人的任何电信系统之间的任何互连点;内部电信布线是指连接用户电信设备和任何接口点的任何电信线路、光纤、导管或其他物理介质,但不包括使用带有内置连接器和插座的延长线;许可证是指根据本条例授予的许可证;被许可人是指根据本条例获得许可的任何人;电信设备是指用于或拟用于电信的任何器具、装置或附件;电信布线承包商是指任何人 (a) 在他所经营的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或与之相关或为了其目的而进行或进行任何电信布线工作或提议进行或进行此类工作的任何人工作或导致或安排执行或执行此类工作的人; (b) 以营利或报酬为目的,以电信布线承包商的身份提供服务;或电信布线安装人员是指其行业或职业由他亲自执行任何需要或电信布线工作的任何人;包括电信布线工程,包括用户内部电信布线的安装、维护或修理;用户是指订阅公共电讯持牌人的任何电讯服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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