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高速公路交通)(修订)规则 1996 S 191/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道路交通(高速公路交通)(修正案)规则 1996 年颁布公式 1 2 No. S 191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1996 年道路交通(高速公路交通)(修正案)规则 行使第 114 条和《道路交通法》第 140 条,内政部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1. 本规则可称为 1996 年道路交通(高速公路交通)(修正)规则,并于 1996 年 4 月 26 日起实施。 2.修订道路交通(高速公路交通)规则,在规则 14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 禁止步行或留在高速公路上或溜冰鞋 14A.(1) 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步行或留在任何高速公路的一部分不是人行道,但 (a) (b) 用于维护、修理、改善、清洁或清理高速公路任何部分的除外;或为在高速公路任何部分内、之上、之下或之上架设、铺设、保养、更改或拆除任何构筑物、工程、设备或其他东西。 (2) 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在滑冰时前往或停留在 1996 年 4 月 26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的任何部分,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高速公路。地铁。 (3) 除非使用天桥,否则任何人不得穿越快速公路;或 (4) 警务处副处长可授权任何步行的人在他认为的情况下前往或停留在非人行道的快速公路的任何部分适合或为了使该人能够穿过快速公路或确保进入任何毗邻或毗邻该快速公路的处所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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