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非常规船舶)安全(修订)条例 1996 S 60/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1996 年商船(非常规船舶)安全(修正案)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No. S 60 MERCHANT SHIPPING ACT 1995 ACT 15 OF 1995 商船(非常规船舶)安全(修正案)条例 1996 行使第 100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 1995 年商船法,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96 年商船(非常规船舶)安全(修正)条例,并于 1996 年 2 月 2 日起实施。 2. 条例《商船(非常规船舶)安全条例》(第 179 章,Rg 9)第一章第 3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2 月 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6 日条例)进行修订,删除了认证机构的定义,代之以以下定义认证机构是指 Direc根据 1996 年商船(授权组织)条例,海事和部长授权的任何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3. 修订主体条例第一章第 4 条,删除所有出现的部长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代之以主任一词。 4. 对主体规则第一章进行修订,在第 12 条之后插入以下规则 第 13 条 处罚 (1) 本规则适用的船舶的船东和船长应 (a) 在以下方面遵守本规则受其管辖的任何事项; (b) 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符合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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