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住宅物业计划)(修订)条例 1996 目录 颁布公式 1 2 No. S 341 中央公积金法案(第 36 章) 中央公积金(住宅物业计划)(修订)条例 1996 年行使权力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h) 条的规定,劳工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称为中央公积金(住宅) 1996 年房地产计划)(修订)条例,将于 1996 年 8 月 2 日开始实施。 2. 中央公积金(住宅物业计划)条例的修订是在第 4 条之后插入以下条例现金补助 4A.(1)如果根据国家发展部管理的批准计划提供的现金赠款已根据该法第 14 条支付给任何人的基金,并且如果某人已购买或申请购买住宅物业,则董事会可在遵守本条例及其可能施加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该人撤回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的现金补助金1996 年 8 月 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用于本条例规定的所有或任何目的。 (2) 根据第 (1) 款提取的所有款项以及如果没有提取本应产生的任何利息 (a) 如果该人违反任何条款和条件,则应支付给董事会国家发展部长或他正式授权的任何官员不以书面形式放弃违约行为; (b) 尽管有第 21(3) 条的规定,在会员去世或会员有权根据法案第 15 条提取其信用额度时,仍应向董事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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