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标志)(修订)规则 1997 S 196/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道路交通(交通标志)(修订)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规则 3 修订 3 规则 11 修订 4 附表修订 196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道路交通(交通标志) ) (修订) 1997 年规则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19 和 140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称为 1997 年道路交通(交通标志)(修订)规则,并于 1997 年 4 月 16 日开始实施。规则 3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交通标志)规则 (R 33) 第 3(1) 条)(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现予修订(a),删除(a)款第一行图1至图40的字眼;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4 月 1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b),删除了 (b) 项中图 41 至 85 中的文字; (c) 删除 (c) 项中图 86(a) 至 156 中的词语。规则 11 的修正 3. 主要规则第 11(f) 条的修正 (a) 删除第 (i) 项并代以以下 (i) 项或与信号一起设置的道路上的虚线,但须符合第 (v) 和 (ix) 款的规定; (b) 删除第(vii)项末尾的词; (c) 删除第 (viii) 小段末尾的句号并代之以 ;并且,在附表第 III 部分的图表 161(a) 或 161(b) 所示的适当标志允许的情况下,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 (ix) 分段,即 (A) (B) 所行驶的车辆凭借附表所示的任何标志或标记,可从该车道左转或右转;并遵照亮起的红灯,在与信号灯一起设置的道路上的停车线或虚线处停车,可在谨慎和适当考虑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和优先行人的情况下,并其他方向的车辆,越过停止线或虚线,并视情况左转或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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