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出生和死亡登记(修订)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新规则 16A 3 修订规则 25 4 修订附表 No. S 172 出生和死亡登记法(第 267 章) 出生和死亡登记1997 年死亡(修订)规则 为行使《出生和死亡登记法》第 29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出生和死亡登记法1997 年死亡(修订)规则并将于 1997 年 4 月 7 日生效。新规则 16A 死因裁判官证明 2. 出生和死亡登记规则 (R 1)(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插入以下内容进行修订:紧接在第 16 条之后,是以下第 16A 条。监督副注册官或收到新加坡法规的副注册官 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4 月 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根据该法第 21(1) 条的验尸官证明,应将死亡详情记录在附表所列表格 H 的死亡登记册,并经他认为必要的修改。修订第 25 条 3. 修订主要规则第 25 条,分别删除附表中表格 L 或表格 M 中的文字,并代之以总处长可能要求的方式和形式的文字。附表 4 的修订。...
出生和死亡登记(修订)规则 1997 S 172/1997pdf预览版出生和死亡登记(修订)规则 1997 S 172/199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