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经济和技术发展贷款的利息和其他支付豁免)(第 6 号)Notification 1997 S 249/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所得税(经济和技术发展贷款的利息和其他付款的豁免)(第 6 号)1997 年通知目录颁布公式 1 引文 2 豁免 3 豁免条款和条件第 S 249 号引文豁免所得税法(第 134 章) ) 所得税(免除经济和技术发展贷款的利息和其他付款)(第 6 号)1997 年通知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4)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规定通知 1. 本通知可引述为 1997 年所得税(经济和技术发展贷款利息和其他支付豁免)(第 6 号)通知。 2. 10 亿美元亚洲项目下的应付利息应免税MIF Asia Ltd 的中期票据计划向 (a) 非新加坡居民的任何票据持有人提供;或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5 月 2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b) 除个人外,既不是新加坡居民也不是新加坡常设机构的人。豁免条款和条件 3. 豁免须遵守财政部 1997 年 2 月 28 日批准函及其附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1997 年 5 月 13 日制作。KOH YONG GUAN 新加坡财政部第二常任秘书。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5 月 2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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