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S 326/1997 号雇佣外国工人(征费)(修订)令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雇佣外国工人(征税)(修正案)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第 2 段的修正案 3 第 3 段的修正案 No. S 326 雇佣外国工人法(第 142 章) 雇佣外国工人(征税) ) (修正案)1997 年法令 为行使《雇佣外籍工人法》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劳工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证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述为雇佣外籍工人1997 年工人(征税)(修正)令,并应被视为已于 1997 年 3 月 1 日生效。修正第 2 段的修正 2。雇佣外国工人(征税)令 (O 1) 第 2 段是 (a)通过在建筑工人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 Board 是指新加坡住房和发展局在线法规 1997 年 7 月 18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6 2022 年 2 月根据《住房和发展法》(Cap. 129);商业财产和公共财产与《镇议会法》(第 329A 章)中的含义相同;水利工人是指任何受雇于市议会承包商的人,从事或与收集垃圾或清洁该委员会住宅区内住宅和商业财产的公共财产有关的人。镇议会镇;; (b) 在港口船舶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新加坡技术教育学院是指根据《技术教育学院法》(第 10 章)设立的新加坡技术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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