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和领事官员(费用)(第 3 号修订)令 1998 S 423/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外交和领事官员(费用)(第 3 号修正案)令 1998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附表修正案第 S 423 号外交和领事官员(誓言和费用)法案(第 82 章)外交和领事官员(费用)(第 3 号修正案)1998 年命令 为行使《外交和领事官员(宣誓和费用)法》第 4 条赋予的权力,外交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引称为《1998 年外交及领事官员(费用)(第 3 号修订)令》,并于 1998 年 8 月 7 日起实施。 附表 2 的修订。 《外交及领事官员(费用)令(O 1)附表》 )现予以修订,删去第5项并代以下列第5项。(1) 经核证摘录来自(a)《生死登记规则》附表(第12章)所载表格N或O的出生登记册。 267, R 1) 22 13 新加坡1998 年 8 月 7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在线发布的法规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b) (a) (b) 出生和死亡登记规则附表中规定的表格 P 或 Q 中的死亡登记册经认证的摘录,根据第 (1) 款,如果该摘录是为政府目的而必需的指定期限,每个月或该期限所涵盖的部分月 代表政府进行的任何搜索 免费 记录出生登记但无姓名的任何儿童的姓名 60 根据第 24 条更正错误( 3) 《生死登记法》(第 3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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