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建筑控制法(附表修订)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附表号 S 96 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 1998 年建筑控制法(附表修订)令根据《建筑控制法》第 52 条授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颁布以下命令并启动 1. 本命令可被称为 1998 年《建筑控制法(附表修订)令》,并将于 13 日生效1998 年 3 月。 删除和替换附表 2。 删除和替换《建筑控制法》的附表,并用以下附表代替 附表第 4 节建筑工程不需要批准建筑工程计划或进行建筑工程的许可证新加坡1998 年 3 月 13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在线发布的法规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 进行的建筑工程用于或与 (a) 任何可见高度不超过 1,000 毫米的挡土墙或挡土结构有关; (b) 任何边界墙、边界围栏或大门;任何以琉璃瓦或粘土瓦建造且突出不超过1,400毫米的遮篷、窗罩或悬臂式屋顶;任何以轻质材料建造且水平突出不超过3,000毫米的遮阳篷、窗罩或悬臂式屋顶; (e) 任何单层格子、凉棚、庇护所、凉亭等; (f) 任何深度不超过 1,500 毫米的运河或排水沟;任何跨度不超过5,000毫米及深度不超过1,500毫米的箱涵;用于举办交易会、游乐场或任何展览的任何处所内的任何轻质材料摊位或棚屋;任何高度不超过2,000毫米的管架或支架;任何高度限制龙门架; (k) 用于安置地下储罐的任何混凝土或砖砌拱顶;任何从地面可见高度不超过 1,000 毫米且为支撑任何机械装置、储罐、设备、机械或其他部件(建筑物除外)而竖立的底座、平台或其他底座;用窗户和玻璃板围住住宅楼宇的阳台、庭院或露台;在非承重墙上开设任何开口或密封任何墙壁开口; (o) 拆除、修复或恢复任何非承重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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