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巴士租赁)(豁免)令 1999 S 370/199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公共汽车租赁)(豁免)命令 1999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豁免 3 杂项修订 附表 No. S 370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公共汽车) 1999 年特许)(豁免)令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42 条赋予的权力,通信和信息技术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道路交通(公共Service Vehicles, Bus Chartering) (Exemption) Order 1999,将于 1999 年 8 月 30 日开始实施。 豁免 2.(1) 属于附表第 I 部分所列公司并用于载客的巴士出租或奖励应免于该法案第 101 条的规定,除非使用此类巴士 新加坡法规在线 1999 年 8 月 30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a),目的是在附表第 II 部分指定的期间内运送乘客以获取租金或奖励; (b) 定期服务。 (2) 处长可准许属于附表第 I 部所列公司的巴士在附表第 II 部指明的期间内,用作定期服务以外的租金或报酬。 (3) 为施行第 (2) 款,公司须按处长要求的格式向处长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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