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防止海洋污染(垃圾)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 2 定义 3 应用 1 引用和开始 4 特殊区域外的垃圾处理 5 特殊区域内的垃圾处理 6 固定或浮动装置的垃圾处理 7 限制进入南极地区的新加坡船舶 8 标语牌 9 垃圾管理计划 10 垃圾记录簿 11 违法行为 12 费用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 新加坡法规在线 1999 年 8 月 26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No. S 363 防止污染1999 年《海洋法》(第 243 章)防止海洋污染(垃圾)条例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行使《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34 条赋予的权力,并获得通信和信息技术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1. 本规例可引述为 1999 年防止海洋污染(垃圾)规例,并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1) 在本规例中,除非文意另有要求,从最近的陆上指(a) (b) 就(b)款所述澳大利亚部分以外的所有土地而言,从根据国际法确定有关领土领海的基线开始;或就位于点 11 00S, 142 08E 和 24 42S, 153 15E 之间的澳大利亚东北海岸部分而言,距离连续连接以下点 11 00S, 142 08E 的直线中最近的一条直线; 10 35S、141 55E; 10 00S,142 00E; 9 10S,143 52E; 9 00S,144 30E; 13 00S,144 00E; 15 00S,146 00E; 18 00S,147 00E; 21 00S、153 00E 和 24 42S、153 15E;安装是指与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或相关海上加工有关的任何钻井或生产平台或任何其他平台;组织是指国际海事组织;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9 年 8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要求的标准,关于研磨或粉碎的垃圾,是指足够精细的研磨或粉碎,以能够通过开口不大于 25 的屏幕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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