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律学院(修订)规则 2001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规则 22、23 和 24 No. S 399 新加坡法律学院法案(第 294A 章) 新加坡法律学院(修订)规则 2001 正在执行中新加坡法学院法第 21 条赋予的权力中,学院参议院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1 年新加坡法学院(修订)规则,并应生效2001 年 8 月 24 日生效。新规则 22、23 和 24 2. 新加坡法律学会规则 (R 1) 进行了修订,在规则 21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 账户等无需分发给某些成员22. 该法案第 21(2) 条所指文件的副本无需分发给以下类别的成员 (a) 根据该法案第 16(3) 条被暂停成员资格的成员; (b) 根据第 4 条已免除年度会费的会员;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8 月 2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c) 无法定位的成员。分发简要财务报表的条件 23. 学院可以向会员分发简要财务报表的副本、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报告和审计师关于简要财务报表是否与财务报表和审计师一致的声明如果 (a) (b) 简要财务报表已获得参议院批准,则在该法案第 21(2)(b) 节中提及的有关报告;声明原件已由一名参议院议员代表参议院签署; (c) 简要财务报表载有该成员的姓名; (d) 财务摘要报表在显着位置包括以下声明 本财务报表摘要来自学院的财务报表和审计师报告,可供学院所有成员在期间在学院场地查阅学院的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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