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公共清洁)(修订)条例 2001 S 49/200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2001 年环境公共卫生(公共清洁)(修订)条例 目录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第一附表第 S 49 号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 环境公共卫生(公共清洁)(修订)法规 2001 为行使《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113 条赋予的权力,环境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环境公共卫生(公共清洁)(修正案) 2001 年条例,并将于 2001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删除和替换附表 2。环境公共卫生(公共清洁)条例(Rg 3)的附表第一被删除,以下附表代替第一附表条例 24( 1) 和 (2) 2001 年 1 月 30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 P 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第一部分 垃圾处理 1. 对于由任何人自费运送到乌鲁班丹垃圾焚烧厂或圣诺古焚烧厂焚烧的任何垃圾、物质或东西,专员,酌情为上述目的接受 (a) 每 0.05 吨或其部分的处置基地门费 3.55; (b) 高峰期附加费 除了根据 (a) (i) 圣诺古焚化厂 (ii) 乌鲁班丹垃圾焚化厂应付的费用外 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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