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调查委员会)规则 2001 目录制定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对注册建筑师、持牌法团或持牌合伙企业的投诉 4 初步调查委员会的任命 5 初步调查委员会的程序 6 调查委员会的任命 7 调查程序委员会 8 调查委员会等的调查结果 第 S 14 建筑师法(第 12 章) 2001 年建筑师(调查委员会)规则 建筑师委员会行使《建筑师法》第 38 条赋予的权力,经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1 月 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1 年建筑师(调查委员会)规则,并应2001 年 1 月 5 日开始运行。 定义职业法(第 161 章)。 2. 在本规则中,辩护人及律师的涵义与针对注册建筑师、持牌法团或持牌合伙的法律投诉中的相同。 3. 向委员会提出的针对注册建筑师、持牌法团或持牌合伙的任何投诉均须以书面及由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法定声明或誓章支持。初步调查委员会的委任 4.(1) 董事会可委任一个初步调查委员会,以协助董事会决定是否将针对注册建筑师、持牌法团或持牌合伙的投诉转交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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