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保险(保护和赔偿俱乐部)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2 定义 第 II 部分 豁免 1 引用和开始 3 保险基金的豁免 4 负债精算证明的豁免 5 保单持有人保护基金的豁免 6豁免保险条例第 III 部分杂项 7 偿付能力保证金 8 须提交的申报表 附表 保险法(第 142 章) 保险(保护和赔偿协会)条例第 S 468 号 保险法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9 月 1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2002 年保险(保护和赔偿俱乐部)条例 为行使《保险法》第 18、52(1) 和 6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 本规例可引称为保险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 ubs) 2002 年条例,并于 2002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保护和赔偿俱乐部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8 条注册为直接保险人的保险人,该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获准经营一般类别的保险业务。他仅承保保护和赔偿风险的许可;保护和赔偿保险是指作为委托人拥有或经营船舶而产生的第三方责任和费用的保险。 (第 142 章) 第 I 部分 预备性 第 II 部分 豁免 3. 保险基金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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