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鸟类(兽医中心)规则 2002 S 478/200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
2002 年动物和鸟类(兽医中心)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可向其颁发执照的人 4 执照的申请和颁发 5 执照兽医中心的管理 6 执照的转让 7 执照兽医的维护中心 8 隔离和关押患病动物的设施等 9 禁止在无证处所使用某些描述 10 总干事发布指令的权力 11 违法和处罚 附表费用第 S 478 号《动物和鸟类法》(第 7 章)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9 月 13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2002 年动物和鸟类(兽医中心)规则 为行使《动物和鸟类法》第 70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作出下列规则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以引用为动物和鸟类(兽医 Ce ntres) 2002 年规则,并于 2002 年 9 月 15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这些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许可证是指总干事根据该法第 65 条颁发的许可证,授权被许可人使用或允许任何场所用作兽医中心;被许可人是指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可获发执照的人 3.(1) 总干事不得向任何人颁发执照,除非该人在新加坡经营业务并且 (a) (b) 根据《商业登记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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