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工人赔偿法(第二附表修正案)令 2003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第二附表修正案第 S 254 号工人赔偿法(第 354 章)工人赔偿法(第二附表修正案)命令 2003 年根据《工人赔偿法》第 35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特此做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3 年《工人赔偿法(第二附表修正案)令》,并将于 2003 年生效2003 年 5 月 19 日。修订附表 2。修订《工人赔偿法》附表二,在第 21 项之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2 项。呼吸系统综合症 (SARS) 严重急性 任何涉及与任何严重来源密切接触的职业因就业而感染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 (SARS)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增刊2003 年 5 月 19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a) 在任何患有呼吸系统综合症 (SARS) 的人的医疗或护理中,或在此类治疗或护理的辅助服务中; (b) 对任何患有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 (SARS) 的人进行就诊,而这种就诊的需要是由于识别、检测、追踪、隔离、拘留、监督或监视的身体或精神疾病该人的;该人或在从事 (c) 作为从事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 (SARS) 研究或从事此类研究的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时; (d) 作为实验室工作人员或验尸工作人员或殡仪服务工作人员,如果该职业涉及使用任何人体或其他可导致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 (SARS) 感染的材料,或从事此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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