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保险(经批准的海上、航空和过境保险公司)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第一部分 初步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第二部分 批准 MAT 保险人 3 批准的 MAT 保险人免于第 4 法案第 3 条的规定 保留为批准的 MAT 保险人5 当局批准 6 批准条件 7 撤销批准 8 撤销批准的影响 第三部分 经批准的 MAT 保险业务的行为 9 维持保险存款的责任 10 存款形式 11 新加坡资产的维持 12 资产的保管 13 形式的控制建议、政策和小册子的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14 经批准的 MAT 保险公司披露 15 对资本报表的要求 16 影响保险公司控制权的安排 第 IV 部分申报表 17 申报表和审计 18 申报表、报告和报表的提交和签名 19 重新授权的权力要求更正第 17 条规定的申报表 20 第 17 条第 V 部分下的申报表的附加规定 杂项 21 向当局提供信息的义务 22 业务转让 23 年费 24 使用经批准的 MAT 保险公司等 25 为保单的有效性而保留第一附表 指定国家 第二附表 No. S 682 INSURANCE ACT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003 《保险法》第 52(1A) 和 64 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第 142 章第 I 部分初步引证和启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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