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72003 于 2003 年 1 月 2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7 号自由贸易区法(第 114 章)自由贸易区(申报区)(修订)通知 2003 年贸易和工业部长行使自由贸易区法第 3(1)条赋予的权力,特此作出以下通知引述及生效 1. 本通知可引述为 2003 年自由贸易区(申报区)(修正)通知,自 2003 年 1 月 24 日起实施。 修正附表一 2. 自由贸易区附表一贸易区(申报区域)通知(N 3)修改为删除第(1)项并代以以下第(1)项(1)新加坡港新加坡港自由贸易区占用的所有区域,面积约189.3公顷,以由直落布兰雅路、吉宝路、东海岸大道、东泻湖和吉宝港。边界始于上述新加坡港口自由贸易区的最西角,起点位于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坐标原点以南 2,711.3 米和以西 3,045.8 米(北 30,000 米,东 30,000 米),边界大约为如下轴承 01 14 359 36 距离(米) 26.6 3....
自由贸易区(宣布区域)(修订)通知 2003 S 37/2003pdf预览版自由贸易区(宣布区域)(修订)通知 2003 S 37/200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