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声明 S 233/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监狱宣言 目录 颁布公式 2 第 S 233 号监狱法(第 247 章) 监狱宣言 为行使监狱法第 3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宣布,实拉朗公园戒毒中心(不包括Block 104 at Sector IV), 1 Selarang Park Road, Singapore 508167,为该法案的目的而定为监狱,并将该地方定义为监狱,用于关押根据任何成文法被定罪、还押或拘留的所有类别的囚犯,自 2003 年 5 月 7 日起生效。 2. 删除《宣布监狱(合并)通知》(N 3)附表中的第 (9) 和 (20) 项。日期为 2003 年 5 月的第 7 天。陈国庆 新加坡内政部常任秘书。 MHA(PS)13211001; AGLEGSL24720021 卷。 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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