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烟花(豁免)(第 4 号)通知 2003 S 636/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危险烟花(豁免)(第 4 号)通知 2003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 2 豁免 附表条件第 S 636 号危险烟花法(第 72 章)危险烟花(豁免)(第 4 号)通知 2003 行使鉴于《危险烟花法》第 9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通知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3 年危险烟花(豁免)(第 4 号)引证通知。豁免 2.第 3 条该法案不适用于由 Explomo Technical Services Pte. 执行的鞭炮表演中使用的危险烟花。有限公司代表或代表任何人于 (a) 2004 年 1 月 3 日晚上 7 点在唐人街花园桥到晚上 9 点; (b) 2004 年 1 月 21 日晚上 11 点 30 分根据附表规定的条件,至次日凌晨 12.30 点。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2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时间表条件 1. 鞭炮展示中不得排放鞭炮,除非它已被证明是安全的并得到原产国主管当局的批准制造;并由上述鞭炮的制造商提供。 2、鞭炮推荐使用期限届满的鞭炮展示中,不得排放鞭炮。以下条件 3. 鞭炮燃放点周围应保持安全区域,鞭炮表演应在硬质或铺砌表面的空旷区域举行;鞭炮产生的效果的最远点应不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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