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修订)条例 2003 S 367/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2003 年中央公积金(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条例 8 No. S 367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2003 年中央公积金(修订)条例 行使第 77 条赋予的权力(1)(a) 《中央公积金法》(a) 教育部国务部长黄永亨博士,负责人力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局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3 年中央公积金(修订)条例,并应视为已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条例 8 2. 中央公积金条例(Rg 15)被修订通过在第 7 条之后插入以下规定 超额捐款的退还 8.(1) 如果董事会确信 (a)已在一年内支付到会员账户中的金额超过了 2003 年 7 月 30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规定的金额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该法案第 13B(2) 条;或 (b) 雇主在一年内支付的额外医疗储蓄金额超过 1,500,委员会可将超额供款退还给已将超额供款存入会员账户的人 (2) 委员会可要求将获退还超额供款的人向委员会提供为确定是否根据第(1)款支付任何退款而可能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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