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控制(可建造设计)(修订)条例 2003 S 667/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1 S 6672003 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67 号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 2003 年建筑控制(建筑设计)(修订)条例 为行使建筑控制法第 49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3 年建筑控制(可建造设计)(修订)条例,并于 2004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条例 2 的修订 2. 建筑控制条例(可建造设计)第 2 条(Rg 8) )(在本规例中称为主要规例)经修订 (a) 删除建筑图则的定义而代以下列定义 建筑图则指第 4(1) 条中提及建筑物的建筑图则(GN 编号)( a)(i) 控制条例 S 6662003);; 2003 (b) 删除详细结构图和总建筑面积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 详细结构图是指 2003 年建筑控制条例第 4(1)(a)(ii) 条中的详细结构; S 6672003 2 总建筑面积与规划(开发费用)规则(第 232 章,R 5)中的建筑面积具有相同的含义。修改第 3 条 3. 修改主体条例第 3 条,删除第 (1) 和 (2) 款并代以以下第 (1) 款除第 (2) 和 (3) 款外,本条例适用于任何建筑物根据《规划法》(第 3 章)向主管当局提交规划许可申请的工程。...
建筑控制(可建造设计)(修订)条例 2003 S 667/2003pdf预览版
建筑控制(可建造设计)(修订)条例 2003 S 667/2003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