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结构性存款——规定的投资产品和豁免)条例 2004 S 617/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财务顾问(结构性存款规定的投资产品和豁免)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结构性存款 4 规定的投资产品 5 豁免号 S 617 财务顾问法(第 110 章)财务顾问(结构性存款规定) 2004 年投资产品和豁免条例 为行使《财务顾问法》第 2 (1) 条(投资产品的定义)和第 100(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4 年财务顾问(结构性存款规定的投资产品和豁免)条例,并将于 2005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10 月 7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5 日2022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e 要求银行是指新加坡的银行或商业银行;新加坡银行与《银行法》(第 19 章)第 2(1) 条的含义相同;信用衍生工具是指旨在在两方之间转移贷款或其他资产的信用风险的金融合同;信用事件,就信用衍生工具而言,是指信用衍生工具的缔约方之间约定的触发信用衍生工具项下资产的支付或交付的任何事件;商业银行是指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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