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下放(贸易和工业部)(合并)(修订) 2004 年颁布公式 1 的目录 引用和开始 2 附表第 S 376 号解释法修正案(第 1 章) 权力下放(贸易和工业部) )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Notification 2004 为行使《解释法》第 36 条赋予的权力,贸易和工业部长经总统批准,特此作出以下通知引证和启动 1. 本通知可被引述为 2004 年授权(贸易和工业部)(合并)(修订)通知,并将于 2004 年 6 月 28 日生效。附表 2 的修订。授权(贸易和工业部)附表) (合并) 通知 (N 12) 已修改 (a) 在第 1 项之后插入以下项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2004 年 6 月 28 日的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1A。交通部国务部长;批准根据《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第 19J 条提出的申请,涉及 (a) 任何提供任何服务或船舶从事与管理或船舶代理有关的任何活动的公司; (b) 提供任何服务或从事与物流或货运代理有关的任何活动的任何航运公司。 (b) 在第 2 项第二栏 (第 86 章) 后立即插入 , 除非根据该法第 19J 条批准的权力已授予部长的任何申请1A 项下的国家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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