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使用类别)(修订)规则 2006 S 478/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2006 年规划(使用类别)(修正案)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规则 2 修正案 3 规则 3 修正案 No. S 478 规划法案(第 232 章) 规划(使用类别)(修正案)规则 2006 在为行使规划法第 61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6 年规划(使用类别)(修订)规则,并将开始实施2006 年 8 月 4 日。 规则 2 的修订 2. 规划(使用类别)规则 (R 2) 的规则 2 被修订为在建筑物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商业区相关用途是指任何部分的使用经主管当局批准的任何工业建筑或仓库,其目的 (a) 与制造的货物或食品或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有关2006 年 8 月 3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包装在工业建筑或仓库中,视情况而定; (b) 不附属于建筑物的经批准的工业或仓库用途;第 3 条的修正 3. 规划(使用类别)规则第 3 条被修正,删除第 (2) 款并代以以下第 (2) 款 第 (1) 款不适用于建筑物或土地用途的变更下列情形中的任何其他同类用途: (a) 主管机关在根据本法或已废止法授予的现有用途的书面许可中明确不允许改变用途; (b) 现有用途是与商业区相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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