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修订)条例 2006 S 468/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1 S 4682006 于 2006 年 8 月 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68 号护照法(第 220 章) 2006 年护照(修订)条例 为行使《护照法》第 3(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述为 2006 年护照(修订)条例,并于 2006 年 8 月 15 日开始实施。 条例 2 的修订 2. 护照条例(Rg 1)条例 2 的修订 (a) 在紧接以下定义之后插入输入以下定义的指纹,就个人而言,指(以任何形式和以任何方法产生的)他的任何拇指或手指的皮肤图案和其他物理特征或特征的记录; (b) 在照片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新加坡生物特征护照是指包含持有人特有的独特生物数据的新加坡护照; S 4682006 2 修改第 4 条 3. 修改护照条例第 4 条,删除第 (2) 款并代以以下第 (2) 款 每份在 2006 年 8 月 15 日或之后签发的新加坡护照申请必须附有(a) 申请人照片一张; (b) 除非获授权人员明确免除,否则以下指纹 (i) 申请人的左右指纹; (ii) 如果可以只提供一个指纹,申请人只需提供一个指纹和一个其他指纹;或 (iii) 如无法提供任何指纹,则为申请人其他任何 2 个手指的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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