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提款)(第 4 号修订)条例 2006 S 569/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提款)(第 4 号修订)条例 2006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生效 2 第 2 条修订 3 第 3A 条修订 4 第 12 条修订 5 新条例 12A 6 第 21 条修订 7修订附表和新的第二附表第 S 569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提款)(第 4 号修订)条例 2006 年行使第 77(1)(j)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中央公积金法,人力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局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生效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1。本规例可引称为《2006年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提款)(修订第4号)规例》,自1日起施行2006 年 10 月。修订条例 2 2. 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提款)条例(Rg 17)(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第 2(1) 条被修订 (a),在紧接其后插入核准中心的定义,以下定义核准慢性病治疗指就附表2第一栏指明的任何疾病进行的任何医疗;经批准的 CIT 医疗机构是指任何提供医疗服务的中心、诊所、医院或其他场所,并由卫生部长批准用于根据本条例进行批准的慢性病治疗; (b) 在认可医疗机构定义的(a)段之后插入以下(aa)段认可的CIT医疗机构; (c) 删除核准治疗和放射治疗的定义中的附表字样,并在每种情况下以附表一字样代替;治疗,伽玛刀 (d) 通过在批准治疗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负责就附表2第三栏所指明的任何经批准的慢性病治疗或治疗方案付款;与会员或其家属相关的共付额百分比是指任何经批准的慢性病治疗或治疗套餐的费用百分比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会员或他的受养人(视属何情况而定)负责支付附表2第三栏所指明的款项; (e) 删除通过化学疗法治疗肿瘤的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治疗包是指符合此类条款和条件的经批准的慢性病治疗过程正如卫生部长可能施加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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