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S 374/2007 号《刑事犯罪登记法》(修订附表二)令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2007 年犯罪登记法(第二附表修正案)令 2007 年犯罪登记法(第二附表修正案)令 2 附表第二修正案第 S 374 号修正案(第 268 章)为行使《刑事犯罪登记法》第 15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7 年《刑事犯罪登记法(第二附表修正案)令》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7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修订附表 2。修订刑事登记法附表二第二部分,在与危险烟花法有关的项目之后立即插入以下项目帽。 91A雇佣外国劳动力。第 5(6) 和 22(1)(c)、(d)、(e) 和 (f) 条。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7 月 1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法案。于 2007 年 7 月第 12 日作出。第 20 条关于法人团体的任何高级人员或其他具有此身份的人犯有上述任何罪行。第 23 条关于犯有上述任何罪行的任何人。教唆 BENNY LIM 新加坡内政部常任秘书。 MHA 1122025; AGLEGSL26820061 卷。 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13 Jul 2007 PDF created date on 24 Feb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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