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和咨询法(第二附表修正案)通知 2007 S 310/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法律援助和咨询法(附表二修正案)通知 2007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附表二修正案第 S 310 号法律援助和咨询法(第 160 章) 法律援助和咨询法(第二附表修正案) ) 2007 年通知 为行使《法律援助和咨询法》第 24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特此发出以下通知引用和启动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法律援助和咨询法》(第二修正案)附表) 2007 年通知,并将于 2007 年 7 月 1 日生效。修订附表 2。修订《法律援助和咨询法》附表二 (a),删除第 1(a) 段中的 7,000,代之以 10,000; (b) 删除第4段可支配资本定义(e)分段中的7,710,代之以7,800; (c) 删除第4段可支配收入定义(a)分段中的2,000,代之以3,500; (d) 删除 2007 年 6 月 28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发布的一次性新加坡法规在线定义的 (b) 小段中的 3,000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的收入第 4 段中的收入并替换为 4,500; (e) 在第 5 段之后插入以下第 6 段。 (1) 为第 1 段和第 2 段的目的,在不影响第 4 段规定的任何排除或扣除的情况下,署长可按照第(2) 在任何情况下 (a) 法律援助申请人突然身体或精神残疾,永久严重限制其赚取收入的能力; (b) 署长全权酌情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以减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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