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部队(豁免)令 2008 S 433/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2008 年警察部队(豁免)令 2008 年警察部队(豁免)令 2008 年警察部队(豁免)令 2008 年警察部队(豁免)令 2008 年对持有保安机构执照 S 433 执照的人的豁免根据《警察部队法》第 116 条,内政部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8 年警察部队(豁免)令。对持有保安机构执照的人的豁免 2.(1 ) 该法第 86(9)(a) 条不适用于 (a) 根据《私人调查和安全机构法》(第 249 章)持有有效的保安机构执照的任何人; (b) 在该人的业务过程中,作为保安机构的业务为 (i) 超过 250,000 的任何现金提供安全运输(以任何方式);或 (ii) 黄金、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的价值超过 2008 年 9 月 1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发布的在线新加坡法规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的金额,在辅助警察部队的至少 2 名武装警卫的保护下在运输过程中保护此类现金或财产。 (2) 在本命令中,保安机构执照与《私人调查和保安机构法》(第 249 章)中的含义相同。 2008 年 8 月 28 日制作。Benny lim 新加坡内政部常任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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