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师注册(有条件注册的规定资格)条例 2008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规定的资格 附表 No. S 439 药剂师注册法案 2007(2007 年第 48 号法案)药剂师注册(有条件注册的规定资格)规定为行使 2007 年药剂师注册法第 74 条所赋予的权力,新加坡药剂委员会经卫生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药剂师注册( 2008 年有条件注册的规定资格)条例,并于 2008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 规定的资格 2. 附表中规定的外国机构授予的资格应为该法第 17 条规定的资格。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9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附表规则 2 国家 外国机构资格 澳大利亚生物医学科学学院,药学学士 加拿大药学和药物科学学院,药学学士学位 查尔斯特大学科廷科技大学 库克大学学院 莫纳什大学药学院 昆士兰大学药学院 药学学士 药学与分子科学学院 James 药学学士 (Victorian College of Pharmacy 药学学士 药学院学士药学和医学科学学士 南澳大利亚大学药学学士 悉尼大学药学院学士 塔斯马尼亚大学药学院学士 艾伯塔省埃德蒙顿大学药学学士 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学院科学学士,温哥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药学院,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温哥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药学学士,药学博士,达尔豪西大学,药学学士,哈利法克斯,新斯科舍省魁北克温尼伯,曼尼托巴省药学院,拉瓦尔大学,魁北克, 药学学士学位,曼尼托巴大学药学院,药学学士学位,纽芬兰纪念大学药学学院,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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