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所(修订)规则 2008 S 179/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2008 年职业介绍所(修正案)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规则 12 修正案 No. S 179 职业介绍所法(第 92 章) 2008 年职业介绍所(修正案)规则 行使第 29 条赋予的权力职业介绍所法,人力部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8 年职业介绍所(修订)规则,并将于 2008 年 4 月 1 日生效。 规则 12 的修订 2. 规则 12修订《职业介绍所规则》(R 1, 2008 Ed.),删除第(3)款,代以以下第(3)款。除非职业介绍所有合理的理由不这样做,否则应尽快将外国雇员直接交付或退回给该外国雇员。 (3A) 就第 (3) 款而言,如果仅因新加坡法规而未能交付或归还外国雇员的护照或工作许可证,则不得认为职业介绍所有合理的借口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4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职业介绍所由于已将护照或工作许可证转让或以其他方式给予另一个职业介绍所,因此没有持有护照或工作许可证,无论是否位于新加坡或其他地方。 2008 年 2 月的第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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