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利息和其他款项的豁免)(第 9 号)2010 年通知 1 引用和开始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编号 S 700 INCOME TAX ACT(第 134 章) 所得税(豁免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利息和其他付款)(第 9 号)通知 2010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4)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通知引证和启动 1。本通知可引述为 2010 年所得税(经济和技术发展免付利息和其他支付)(第 9 号)通知,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通知中批准国际航运企业与该法第 13S(20) 条的含义相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3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批准的航运投资企业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13S 条批准的航运投资企业; seagoing ship 与该法令第 13S(20) 条的涵义相同。豁免 3.(1) 如果在新加坡境外成立、注册或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包括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经部长或他可能指定的人员批准满足第 (2) 款规定的要求),则只要该公司或合伙企业获批准,经批准的航运投资企业根据海船租赁的任何协议或安排,向获批准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支付的款项,将获豁免缴税。经批准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批准航运投资企业,其中 (a) 远洋船舶 (i) (ii) 在 2008 年 4 月 1 日之前批准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情况下,被批准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在 2008 年赞同;如果是在 2008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批准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则在其批准期间或之前由批准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收购; (b) 经批准的航运投资企业将海船用于该法第 13S(1)(a) 或 (b) 条所述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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