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改造培训)条例 2010 S 802/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2010 年刑事诉讼法(改造培训)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改造培训中心的拘留 4 改造培训中心释放人员的监督 5 不符合释放要求 6 纠正培训的后续判决,预防性拘留或监禁 7 释放从事就业 8 访问法官以按照指示行事等 No. S 802 2010 年刑事诉讼法(2010 年第 15 号法案) 2010 年刑事诉讼法(改革培训)条例 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 2010 年《刑事诉讼法》第 428(2)(b) 条,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启动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11 年 1 月 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1. 这些条例可引述为 2010 年刑事诉讼法(改革培训)条例d 应于 2011 年 1 月 2 日开始运作。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部长是指负责内政事务的部长;出庭法官是指根据《监狱法》(第 247 章)第 79 条任命的出庭法官委员会,包括由部长不时指示的成员人数的任何委员会。拘留在教养所 3.(1) 除第 (2) 款外,被判处教养的人应被拘留在教养所,期限自服刑之日起不超过 3 年,法官可以决定,然后应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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