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议会(城镇宣言)令 2011 S 263/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2632011 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63 号城镇议会法(第 329A 章)城镇议会(城镇宣言)命令 2011 年段落安排第 1.2.3.4.5.6. 引文和开始 定义 城镇 附带、相应和补充规定 其他附带、相应和补充规定 撤销 附表 为行使《市镇议会法》第 3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称为镇议会(城镇宣言) ) 2011 年法令,并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法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指市议会制定的与保护费和服务费或滞纳金罚款和行政费有关的任何章程水利和服务费;从 2752011 到 2222013 S 2632011 2 选区的非正式合并版本是指 2011 年议会选举(选举部门的名称和投票区)通知(G.N. No. S 852011)中指定的选举部门;现有章程指 2011 年 5 月 26 日生效的任何章程;前镇是指根据 2006 年镇命令委员会(宣言(GN No. S 2762006)宣布的任何镇。镇 3. 包括在附表 1 第一栏中列出的选区或选区的区域被宣布为以该附表第二栏与之相对的名称为人所知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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