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金融部门激励公司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2011 S 638/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6382011 首次发布于政府公报,电子版,2011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500 点 NO S 638 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金融部门激励公司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2011 年在所得税法第 43Q 条赋予的权力中,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所得税(金融部门激励公司的优惠税率)(修订) 2011 年条例 (2) 条例 2(a) 和 (b)、3、4、5(b)、6、7(a) 和 (b)、8、9、10 和 11 条应被视为已经生效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2005 年所得税(金融部门激励公司的优惠税率)条例第 2 2 条第 2 条修正案(GN NoS 7352005)(在本条例中称为主体条例)的修订 (a) 在第 (1) 款中商品衍生品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即新加坡交易所的期货会员,其会员资格属于被称为公司会员资格的类别或描述; (b) 在第 (1) 款的外国债券或贷款股票发行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外国商业信托是指在新加坡境外注册、许可或批准、许可或免于此类注册的商业信托, S 6382011 2 批准,根据负责监管此类商业信托的机构管理的任何成文法;外国集体投资计划是指 (a) 在新加坡境外成立的集体投资计划(不包括其在新加坡可能拥有的任何常设机构); (b) 不是新加坡居民(除了新加坡的受托人作为该集体投资计划的受托人); (c) 其单位以新加坡元以外的任何货币计价; (d) 除该集体投资计划的发行单位外,不在新加坡经营任何业务; (c) 删除第 (1) 款中外国投资者定义的 (b) 款第 (i) 和 (ii) 项,代之以 2007 年 2 月 15 日之前合并的以下第 (i) 项,其中百分比确定根据第(1A)段规定的公式,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居民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20%; (ii) 在 2007 年 2 月 15 日或之后注册成立的公司,如果按照第 (1A) 段规定的公式确定,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公司已发行证券总价值的百分比,由新加坡公民或居住在新加坡的人,不超过 20%;要么; (d) 删除第 (1) 段中外国投资者定义的 (c) 段,代之以以下 (c) 段。 3 S 6382011 由非直接或 (a) 或 (b) 段所提述的个人或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间接实益持有的基金的价值不超过 20%; (e) 通过删除第 (1) 段中基金公司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的外国互惠基金公司是指按照第 (1A) 段规定的公式确定的基金公司的百分比,由非外国投资者定义的(a)或(b)段(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提述的个人或公司的人士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不超过 20%;; (f) 在第 (1)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1A) 款 就第 (1) 款中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互助基金的定义而言,相关百分比应根据公式基金确定公司 AB 100% CB 其中 A 为 (a) 在外国投资者定义的 (b)(i) 段的情况下,由公民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已发行股份总数新加坡人或新加坡居民; (b) 在外国投资者定义的(b)(ii)段的情况下,由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居民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已发行证券的总价值; (c) 在外国投资者定义的 (c) 段的情况下,由非第 (c) 段所述的个人或公司的人 S 6382011 4 直接或间接实益持有的信托基金的总价值a) 或 (b),视情况而定,属于该定义; (d) 就外国共同基金公司的定义而言,由非 (a) 或 (b) 段所述的个人或公司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已发行股份的数量)(视属何情况而定)第(1)款对外国投资者的定义; B 是直接或指定人士拥有或持有的已发行股份总数、已发行证券总值或信托基金总值(视情况而定); C 为已发行股份总数、已发行证券总值或信托基金总值(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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