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912011 于 2011 年 6 月 3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291 电力法(第 89A 章) 电力(电力出口)(豁免)(第 2 号) 2011 年法令段落安排 第 1 段. 引文 2. 与电力出口有关的豁免 附表 行使第 8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电力法》,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经贸易和工业部长批准,特此颁布以下命令引证 1。本命令可引述为电力(电力出口)(豁免)(第2) 2011 年命令。与电力出口有关的豁免 2. 该法案第 6(1)(d) 条不适用于附表第 3 栏中指定的期限,适用于附表第 1 栏中指定的公司就公司为出口而生产的电力而言,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所使用的发电机组须符合附表第二栏所指明的描述; (b) 公司不得按照市场规则对发电机组进行登记; (c) 尽管有 (b) 项的规定,公司仍应将使用发电机组产生的电力输入输电系统以供其出口;并注入 S 2912011 2 (d) 公司应遵守 (i) 管理局根据该法案第 17 条就电力生产或出口作出的任何指示; (ii) 管理局在任何情况下发出的停止或暂停电力出口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于)交付给新加坡任何此类天然气进口商的管道天然气数量少于签约或以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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