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自雇人士)(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1 S 727/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7272011 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6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727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中央公积金(自雇人士)(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1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e) 条赋予的权力,万宝路经与中央公积金局商议,特制定下列条例引述及施行 1.本条例可引称为2011年中央公积金(自雇人士)(第2号修正)条例,自30日起施行2011 年 12 月。修订第 17 条 2. 对《中央公积金(自雇人士)条例》(Rg 25)第 17 条进行修订 (a),删除第 (2) 和 (3) 款; (b) 删除第 (5) 段并代之以下列第 (5) 段,如果委员会信纳法案第 13B(3)(a)、(b) 和 (c) 条中提及的总金额在任何一年由自雇人士或为自雇人士供款的金额超过该法案第 13B(3) 条规定的该年度金额,委员会可以退还,但须符合委员会可能施加的条款和条件 (a)自雇人士,即该自雇人士在该年度根据第 (1) 款自愿缴付的 (i) 受雇金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如有的话);个人有 S 7272011 2 有(如果有的话) 本人 (ii) 贡献的金额在该年根据法案第 7(4)(a) 条自愿受雇的人(不是根据法案第 73 条转移的任何金钱利益),如该自雇人士在该年度亦为雇员; (如果有的话) 本人 (iii) 在该年度根据法令第 13B(1)(a)(i) 条自愿缴付的金额; (iv) 如该年是 2011 年,该自雇人士在紧接 2011 年 12 月 30 日之前根据生效的第 13B(1)(a) 条在该年自愿供款的金额(如有);或法案 (b) 给任何其他人,全部或任何部分的 (i) 捐款数额(如果有的话)(不是根据法案第 73 条转移的任何金钱利益或额外的医疗储蓄捐款)该其他人在该年根据该法案第 7(4)(c) 条为该自雇人士支付了费用,如果在该年 (A) 该自雇人士也是一名雇员; (B) 该其他人是该自雇人士的雇主; (ii) 该其他人在该年度根据该法令第 13B(1)(a)(ii) 或 (2)(a) 条为受雇人供款的金额(如有); (iii) 如果该年是 2011 年,则该法第 13B(4) 条所述的其他人在该年为自雇人士供款的每笔金额(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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