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222011 于 2011 年 6 月 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322 空中航行法(第 6 章) 2011 年空中航行(空中服务执照)(修订)条例 为行使空中航行法第 16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 本规例可引称为《2011 年空中航行(航空服务执照)(修订)规例》,自 2011 年 6 月 10 日起实施。 删除和替换第 2F 条 2. 《空中航行(航空服务执照)规例》第 2F 条) 条例 (Rg 2)(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被删除,并以下列条例代替 申请授予或更新许可证 2F.(1) 申请授予或更新提供空气的许可证属于任何可用空中交通权主题的服务应提交给委员会。 (2)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申请应以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提出。 (3) 当根据本部向委员会申请授予或续期许可证时,申请人必须首先向委员会提交附表第 I 部指明的资料,除非 (a) 申请人已持有有效的交通权申请证书第 2H(1)(a) 条与涵盖作为申请主题的航空服务的航空服务网络有关;或根据委员会另有规定的 S 3222011 2 (b) 授予。...
空中航行(航空服务许可)(修订)条例 2011 S 322/2011pdf预览版空中航行(航空服务许可)(修订)条例 2011 S 322/201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