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禁止销售和供应)(修订)令 2012 S 711/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7112012 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中午 12 点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 2012 年第 S 711 号药品法(第 176 章)药品(禁止销售和供应)(修正案)命令 为行使药品法第 30 条赋予的权力,卫生部长特此颁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 本命令可引称为 2012 年药品(禁止销售和供应)(修订)令,并于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修订第 3 段 2. 药品(禁止销售和供应)第 3(1) 段供应)命令 (O 4)(在本命令中称为主命令)现予以修订,删除 (c) 项中的附表字样,代之以附表第一字样。新增第 5 段 3. 主要命令经修订,在紧接第 4 段之后插入以下段落 禁止进口、销售和供应含有毒药的中成药 5. 任何人不得进口、出售或供应给任何人、含有《毒药法》(第 234 章)附表毒药清单所指明的任何项目的中成药,除非该项目 (a) 是附表 2 第一栏指明的物质,并符合该附表第二栏; S 7112012 2 (b) 天然存在于中成药的成分中。重命名附表和新的附表二 4. 修改主要命令 (a) 将现有附表重命名为附表一; (b) 在附表 1 之后插入以下附表 第二附表 第 5(a) 段 中成药允许使用的毒物 第一栏 物质 第二栏 允许的限度或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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