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062013 于 2013 年 4 月 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06 号新加坡共和国公共服务宪法(纪律处分程序)(修正)条例 2013 为行使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116 条第 1 款赋予的权力,总统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1. 本规例可引称为《2013 年公共服务(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并应视为已于 2013 年 2 月 1 日生效。规例 2 的修订 2. 《公共服务(纪律处分程序)规例 2》程序)条例(Rg 1)经修订,在常任秘书的定义中,在最高法院书记官长一词之后立即插入最高法院行政长官、司法行政和运作等词。第 14 条的删除和替换 3. 《公共服务(纪律处分程序)条例》第 14 条被删除,并代之以下列条例 适用于法律服务官员和最高法院官员 14.(1) 本条例适用于新加坡法律服务局的官员 (a) 提及公共服务委员会应理解为提及法律服务委员会;和 S 2062013 2 (b) 在此类官员在最高法院任职的情况下,对常任秘书长的提述应不包括对最高法院行政长官、司法行政和运作的提述。 (2) 在本条例适用于在最高法院任职的公职人员而非第 (1) 款所述的官员时,提及常任秘书长应排除提及最高法院书记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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